好,(中文、和合本)聖經說 同性戀是罪。
這個轉了兩三種語言、用清朝的中文翻譯出來的「同性戀」跟今天要修法結婚的「同性戀」到底是不是同一種人,我們也先不討論好了,來講「罪」的事。
聖經裡,「罪」和「不能做」的事分成很多種,
我隨手列舉一些:
→身為人類,我的存在本身就不完美,就虧缺了神的榮耀,就是罪;
→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傷害他人,比如殺人、貪戀人的妻子,或是 貪戀人的妻子所以殺人(對,我在說大衛);
→為了保護身體的健康和心思純正,必須避免的不潔淨的事,像是 吃豬肉、吃鰻魚飯,或是穿95%棉5%彈性纖維的混紡內衣褲;
→在神意上加上人意(社會規範)的衍申,比如 當守安息日 變成 安息日不能在田裡掐麥子吃;
→也有 我可以做也可以不做,但為了不讓別人跌倒的緣故,所以選擇不去做 的事;......
如果你要「站在真理」反對同性戀─不是「基於信仰我自己不去做」,是「你們大家也不應該做」的那種反對 ─ 你至少得先弄清楚:
「同性戀」是屬於上面的(或沒列出來的其他)哪一種?
我們現在對付人家的規格,又是哪一種?
如果兩個答案有不一致的可能,你最好想清楚,你現在所做的,是出於神,還是憑著人的意念,卻在無法(或根本沒有要)確定的情況下打著神的名號?如果上帝說ABC,你硬是做成了BCDE,還到處跟人說是上帝說的,這又算什麼?
「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,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」(出二十7)
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
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
一個基督徒看多元成家:贊成與反對之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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